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贵州双龙航空经济区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纸质表证单书种类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7]60号)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省税务系统启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文书
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制作下列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时可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与税务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四)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
(七)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不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撤回(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
(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为40mm,边宽1mm,中央刊五星,印色为红色;
(二)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外刊税务机关名称,“贵州省XXX市(州)国家税务局”“贵州省XXX市(州)地方税务局”、“贵州省XXX市(州)X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贵州省XXX市(州)XXX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使用多枚许可专用章的单位,应在每枚许可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体为Arial;
(三)顺序编码上方横排“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仿宋_GB2312;
(四)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所刊汉字为简化字,税务机关名称字高6-7mm,字体为仿宋_GB2312,字宽根据单位名称字数灵活确定,但应清晰、美观。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文书样式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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