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号)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