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8月8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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