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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工资改革后干部职工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局党组对我区税务系统工资改革后干部职工有关待遇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6年7月工资改革时,按照工资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我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以工代干”人员,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初级工对应套改工资;工作年限在11年至20年的,按中级工对应套改工资;工作年限在21年以上的,按高级工对应套改工资。政策执行期限于本次工改。故未享受我系统高级工对应主任科员、中级工对应副主任科的责任奖、水电补贴。

工资改革后,我区税务系统通过参加技术等级考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以工代干人员,,可以从取得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次月起,享受我系统高级工对应主任科员、中级工对应副主任科员的责任奖、水电补贴。

未取得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证书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得享受责任奖、水电补贴。

二、取得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证书的机关工人(含“以工代干”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休假包干费中规定的科级干部加发的500元的基数。未取得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证书的机关工人(含“以工代干”人员),不得享受。

三、从2008年6月1日起,经组织批准,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按明确后的职务享受其职务工资、责任奖等待遇。但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先必需明确本人身份,其职务工资按原实职待遇享受,责任奖按明确后的非领导职务享受。对目前仍未明确职务的人员,要重新明确其职务。正科级以上干部,由区局党组明确职务,副科级干部由调入地(市)局党组明确职务。改变目前领导干部调整过程中,因职务其身份不明,仍享受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和责任奖的现象。今后领导职务的任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一律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党组要高度重视,工资改革后期政策的管理工作,涉及干部工资待遇应严格按政策和规定办事,并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做好对干部职工的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

请各地(市)国税局将贯彻情况书面报区局人事处。

                                             200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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