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海关完税凭证信息采集及管理,自2004年以来,区局陆续下发了关于海关完税凭证信息采集及管理的相关文件。近日,区局对全区海关完税凭证的信息采集、汇总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仍有较多地区未按要求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导致海关完税凭证管理缺失。为有效防范利用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杜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抵扣的管理,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对我区海关完税凭证的管理及信息采集问题明确如下:
一、 我区海关完税凭证管理现状
目前,我区基层税务机关均按文件规定,在纳税人认证抵扣时利用通用采集、汇总软件采集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即抵扣联)数据。但是由于部分税务机关对海关完税凭证采集问题存在理解
偏差,即采集海关完税凭证相关信息数据时,认为第五联应该由纳税人提供;因而未正确采集录入和上报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有关信息,致使稽核系统中无我区海关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相关信息,造成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稽核比对相符率较低。
经统计,从2007年1月1日至今,我区利用通用采集、汇总软件共采集17张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联,均为拉萨市和开发区国税局所属企业。从2006年6月至今,只有拉萨市信息中心上传一份《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
二、加强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国税函[2004]128号)的规定,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后,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及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一并报送。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关于做好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发〔2004〕5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9号)的规定,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开展以下工作:
1.我区各级征收部门作为采集信息的基础部门,应主动向当地国库部门索取上月海关开具的专用缴款书及收入退还书(第五联)票证。依据取得的票证(第五联),按月认真、详实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以下简称《缴款清单》)。缴款清单上的合计税款金额应与国库部门月报中所反映的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的金额进行核对、核实后上报到地(市)级信息中心。如两者信息数据不一致,应及时会同当地国库部门查找原因,重点审查,如实上报;如票证发生短缺应及时查找。各级征收部门应将以上票证视同税收专用缴款书妥善保管。
2.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属信息汇总和检查部门,应对本级所有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缴款清单数据进行检查、汇总。并与地(市)级国库部门月报中的数据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上传至区国税局信息中心;未通过检查的要逐级核实,据实、准确上报。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对《缴款清单》内容进行核对、核实后直接上报自治区局信息中心。
3.全区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数据最终由自治区局信息中心汇总、核实,并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04]695号)要求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各地应采取措施对基层税务机关及所属纳税人,在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和第一联进行数据采集时进行详细辅导;税务机关在进行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数据采集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424号)规定的填写规则进行填写,并汇总上报。
三、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单位负责人一定要关注和注重海关完税凭证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及审核检查工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应加强本级税务机关与国库,以及内部系统之间的部门协调。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的采集质量和比对相符率。
(三)对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负责审核检查的税务机关应做到:一是对所有异常发票进行逐票案头审核;二是对所有需审核检查的异常发票必须取得相关证据资料并保存完整备查;三是根据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四是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为及时、准确的反映海关完税凭证的信息采集录入和稽核比对结果,区局将对相关数据实行不定期通报。全区凡涉及海关进口产品增值税业务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本文件通知认真做好海关完税凭证相关信息的稽核、比对工作,保证信息的正确录入和上报。
五、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对所辖内涉及进口业务的纳税人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将统计表于2008年8月20日前上报区局政策法规处。上传地址:区局FTP://centre/政策法规处/金税工程/海关完税凭证文件夹。
联系电话:扎 西(区局信息中心技术科) 0891-6832424
毛雨芳(区局政策法规处) 0891-6834192
附件:涉及海关进口产品业务的纳税人相关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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