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
为切实做好我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年初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6号),现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再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便于联系和沟通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的职责放在由各地市征管部门,并根据操作规程(见附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及岗位职责,加强对认定、申报、核销、审批等流程的衔接。
二、各地(市)税务机关在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申报审批管理前,应向本地区小规模出口企业发出公告,公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认定、申报、审核程序,组织开展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及配套软件业务辅导和培训,使有关企业和办税人员熟知规定要求和办理程序。要通过有效途径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系统下载、检测,并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三、出口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审批权集中在地市级税务机关。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工作由各地(市)税务机关按照《管理办法》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办理。原则上应放地(市)级在负责免税申报、核销工作的职能科室。
五、各地(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小规模出口企业的审批管理,对出现不予免税情况的,应及时补征增值税,同时相关情况报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六、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政策指导及工作检查、数据、文件上报,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定期下发升级电子申报、审核软件,做好对各地征管机关的业务培训;区局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做好技术培训。
七、区局进出口处负责定期从商务厅获取我区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信息,并通过区局FTB清分下发各地(市),由各地市征管科负责接收并反馈各主管税务机关。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本文件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但免税申报期限原则上可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附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
200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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