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第一条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业主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08]5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月费用扣除标准和其他生活补贴为:一、二类地区扣除标准为5,300元,三类地区5,700元,四类地区6,100元。
二、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免税扣除额(包括工资及生活等因素)为:一、二类地区为5,300元,三类地区为5,700元,四类地区为6,100元。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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