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职工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区局各部门:
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职工休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职工休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职工休假管理,根据国务院和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政策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休假类型包括:年休假、婚假、生育假、病假、丧假、事假等。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干部职工每年享受一次年休假。
第三条 享受年休假的具体规定:
一、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全区税务系统参加工作满一年,并转正定级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
二、调入干部职工、军转安置干部、退伍军人,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假的,调入当年可休年假,在原单位已休年假的,从次年开始计算休年假。
三、原籍在区内的干部职工与原籍在区外的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结婚的,干部职工及其子女(正式干部职工)执行进藏干部职工的年休假规定。
四、组织安排赴区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在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可利用寒、暑假休假一次。
五、女干部职工生育产假的假期按自治区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一年后起计算年休假期。
六、本系统驻成都办事处工作人员年休假,按所在地休假规定执行。
七、干部职工已享受年休假的,不再批准休探亲假。
八、干部职工在休年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其假期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长不得超过出差时间。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
一、当地干部职工(不含夫妻两地分居人员)年休假天数为30天;进藏职工和夫妻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祖籍在内地的当地干部职工:厅级干部年休假天数为60天,处级干部年休假天数为50天,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和工勤人员年休假天数为40天 。在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在上述年休假天数基础上,再分别增加10天和20天。
二、干部职工在年休假规定时间的基础上,统一增加15天的往返路途时间。
第五条 休假费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职工年休假费用实行包干制度,每年初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将年休假费用兑现给干部职工。本办法执行后,一律不再报销干部职工休假、事假、病假、产假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一、休假费用包干标准
(一)休假费用是指干部职工因休各类假期所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等。
(二)休假包干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安置地在内地的每人每年5500元(含原籍在区外的当地干部和配偶原籍在区外的);
2.安置地在当地的每人每年4500元;
3.未参加房改分房的职工以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安置地计发;
4.成都办事处工作人员每人每年2500元。
5.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科级干部(含高级工、中级工)加发500元;处级干部加发1000元;厅级干部加发2500元。
6.符合西藏地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满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安置在区外的,每年计发1000元;父母安置在区内的每年每人计发700元。
(三)调遣干部职工从次年起停发休假包干费;
(四)退休干部自批准退休的次年起减半计发休假包干费。
(五)新录用、调入人员(含军转安置干部)从次年起计发休假包干费。
二、干部职工调遣费计发标准:
(一)跨省调动、区内跨地区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所发生的路费、行李托运费用由调出单位按本人休假包干基数发放。本地区内部调动的干部,所发生的路费、行李托运费等相关费用,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解决。
(二)与工作人员同住的无工作的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由调出单位按本人休假包干费基数发放。
三、退休人员安置费计发标准:
(一) 跨省安置、区内跨地区安置的退休人员安置费,由原单位按本人休假包干费基数发放。
(二)与退休人员同住的无工作单位的父母、配偶、未满14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由原单位按一般干部休假包干基数发放,但随行人员最多不能超过4人。
第六条 婚假
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干部职工可以休7天的婚假。
第七条 生育假
一、女干部职工产假时间为120天,但临近预产期不批准休年假。
二、女干部职工在孩子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240天的产假。
三、干部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可享受政策规定的节育手术假。
第八条 事假
干部职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请事假。假期超过十天的,应先休年假,休完年假后可视情况再请事假。
第九条 病假
干部职工患病或受伤,需要休息、治疗,须持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病假单,经组织批准,可以休病假。
第十条 丧假
干部职工的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因故去世,办理后事时,原则上可请5天丧假。
第十一条 休假审批程序
干部职工休假采取本人申请与组织审批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正厅级领导干部休假,由本人填写《国税系统厅(局)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请示)表》,人事处依据相关规定呈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副厅级领导干部(含巡视员、副巡视员)休假,由本人填写《国税系统厅(局)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请示)表》,报区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人事处依据相关规定呈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区局各部门主持工作的处级干部休假,由本人填写《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请休假申请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人事处呈区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地(市)国税局主要领导休假,由本人填写《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请休假申请表》,地(市)局党组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呈区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区局其他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休假,由本人填写《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请休假申请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呈分管局长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地(市)国税局其他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休假,由本人填写《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请休假申请表》,由地(市)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区局人事处备案。
七、区局机关科级(含科级及科级非领导)以下干部职工休假,由本人填写《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请休假申请表》,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各地(市)国税局主持工作的科级干部休假,由本人填写《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请休假申请表》报人教科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地(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各地(市)局科以下(含科级及科级非领导)干部休假,由本人填写《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请休假申请表》,所在县局、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教科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干部职工请休假,应由本人到场,如无特殊原因不得由别人代替请假。
十一、凡病假期满后需续假的,本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有效证明。
十二、干部职工未按规定程序休假,一律视为擅自离岗,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合理安排年休假
一、干部职工休假不得跨年度计假和补假。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制定好干部职工年度休假计划,科学、合理的安排假期,正确处理工休矛盾,休假计划与实际工作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及时调整休假计划,避免干部职工休假时间过于集中。
三、各部门安排休假要做到有足够的人手开展正常工作,在集中休假期内应有一定数量的科室和部门负责人在岗。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政策规定的各项奖金、福利待遇。
二、干部职工年休假期满,因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续假的,扣发续假当月全部工资的20%。在具体计算扣除工资时,应以20天为最高时限,将扣除工资标准量化到天数,以实际天数为依据进行扣除。
三、干部职工休假期满,未经组织批准超假14天以下的,扣发超假当月全部工资的50%,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超假15天和一年累计超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干部职工病、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干部职工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干部职工病假时间三个月至五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干部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足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4、干部职工产假前6个月享受全工资,后6个月享受基本工资(含西藏特殊津贴的80%),西藏定额特殊津贴和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四)曾获得省部级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根据可参照的规定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五)干部职工病假期间不得享受我系统发放的岗位奖、征收津贴。
第十四条 销假
干部职工休假期满后,本人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一律不得由他人代替,凡不及时销假者按超假处理。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休假其他规定
一、 本规定所称假期天数,包括休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包含往返路途时间。
二、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当年不能休假的(不含自愿放弃休假者)、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三、干部职工当年休假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请事假的,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审批,时间一般为10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事假超过30天的,次年不安排休假。
四、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和规定从其规定。
七、本规定由区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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