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学习。各单位收到通知后,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进一步了解执法资格考试与初任培训相结合工作的内容、步骤和考试对象。
二、考试时间。鉴于我区国税系统招录公务员的数量不多,初任培训一年进行一次的实际,我区国税系统执法资格考试初步定为每年一次,具体时间按初任培训的时间确定。待条件许可,将按总局安排的时间进行。
三、培训教材事宜。执法考试所需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税收基础知识》教材,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待总局统一编印的全国税务系统基础知识培训系列培训教材(X类)加入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后下发。
四、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区局人事处组织新录用人员进行初任培训时,各地(市)国税局人教科要做好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人员报名、登记工作。并认真填报《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报考人员有关信息报表》,于初任培训班开班时报区局人事处。
附件:关于做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2号)
20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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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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