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车船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区开征以来,对于完善税制结构、拓宽税基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车船税税源分散、点多面广,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征管难度较大,为强化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
车船税作为一个小税种,点多面广、零星分散,难于征收,因此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做到从上到下树立“小税种大作为”的观念,高度重视,做到 “抓大控中不放小”,把我区的车船税征管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全面了解车辆税收征管现状,摸清税收征管底数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通过实地调查,全面了解车辆税收征管现状,掌握辖区内各类车辆的底数。车辆征管底数不清是导致车船税漏征漏管的主要原因,因此各地(市)要大力探索与保险机构、车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定期传递的管理办法,建立税源变动定期报告制度。要按照车船税征收税目税额表区分辖区内的应税车辆类型,针对不同车辆类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尤其是对机关车辆及营运车辆的重点监控。
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源泉控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2007]88号)精神,我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助税务部门和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做好车船税的征收和管理,将车船税缴税凭证或证明作为办理机动车入籍、转籍、过户、年审的必备手续。对未提供车船税缴税证明的,不得办理机动车辆相关业务手续。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与车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数据信息的传递,及时准确地掌握机动车辆增减变化情况,对应税车辆、未税车辆进行信息分类,确保源泉控管。
四、各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实施减免、赠送车船税。对于保险机构擅自不征或少征的行为,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有通过上述行为进行恶性竞争,争抢业务的保险机构,保险监管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目前纳税人对车船税的征收还不够了解,因此出现交税时的抵触情绪,各地(市)要加大对车船税的宣传力度,对纳税办法、应纳税额、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进行解释和宣传,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此外,各地(市)还应根据车船税的征管特点,开展连续的、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日常宣传。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税收检查,打消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同时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促进税款的应收尽收。
六、加强调研,积极探索加强和完善车船税征管办法
各地(市)要积极拓宽思路,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在如何规范委托代征、如何提高日常征管水平、如何进行有效宣传、如何提供优质服务方面加强调研,努力提高我区车船税的征管水平,逐步形成以委托保险机构代征和与交管部门联合控管为主,以加强日常管理为主、集中检查为辅,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征管新格局。
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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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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