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填发使用办法。该证明由我国居民个人、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填发。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判定规定标准,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该证明一式两份,我国居民个人或企业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备查,年终10日内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将我区本年度开出的证明于年终15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各开具单位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按顺序自行编号。
二、各地(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适用范围和对象做好本辖区内申请开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宣传工作。
三、各地(市)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请于11月15号之前将负责人姓名上传进出口处FTP/《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负责人。
2008年11月7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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