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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全区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近期对部分地市的执法检查情况。区局现就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以及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近年来我区税收征管工作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区局牢牢把握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紧密结合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相继出台了《西藏自治区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税收征管涉税业务操作规范》、《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制度、办法和规定。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坚持依法治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征收管理机关以及广大税务干部的纳税服务观念有了明显转变,税务机关的公信力和纳税人的遵从度有了进一步提高。二是积极推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完成了西藏版综合征管系统全面覆盖,确立了征管数据的“自治区级”集中,基本实现了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税收征收、管理和监控等过程。三是全面落实新时期依法治税思想,认真实行依法治税。广大税务干部的治税观念开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纳税人的管理也由传统的硬式管理转变为以服务监督为主要方式的软式管理,在税收征管工作上突出强化、优化、简化、量化、规范和严密各项税收征管措施及其操作程序,做到税收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在税收执法和税收征管中也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税收执法方面

一是执法观念需要加快转变。滥用职权随意执法,在执法中主观臆断,感情取向代替税收法律,执法随意性较大,仍然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人治”干预执法的思想。

二是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政策执行不到位。主要体现在减免税审批,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检查工作敷衍。减免税审批管理中存在减免税审批不规范;减免税审批受理时限执行不一;减免税审批资料不全;企业执行减免税政策未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减免税审批依据执行不统一;部分单位未按照《西藏自治区减免税管理办法》形成年度减免税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减免税统计报表。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方面存在审批机关未按认定程序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不全;审批随意,审批表内容与调查报告内容不一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面未做好辅导工作,不能完整准确的针对税法对会计的诸多方面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失真。

三是税收执法监督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税务机关只是惯例性地传达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缺乏统筹安排,执法监督工作不能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税收执法责任制执行不严格,税务人员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二)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

一是征管理基础薄弱、措施乏力。个别单位户籍管理不扎实,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以及非正常户的认定和处理工作,纳税户底数不清,漏征漏管现象仍然存在。

二是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不高,业务衔接跟不上。有些税务人员还是习惯于手工操作,怠于运用现有信息化平台处理涉税业务。数据采集不规范,数据分析利用不充分。

三是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涉税事宜处理,对执法程序重视不足。表现在税务文书使用随意,对该使用的文书不使用,如纳税人在申请定额时未要求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尤其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缺位现象严重,不按规定的时限填发、追踪、收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部分单位在综合征管系统内对文书一律进行应急审批,造成审批形式化,未

发挥好各级审批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

四是个别单位欠税管理乏力,造成跨年度欠税,对形成的欠税没有进行欠税公告,欠税清缴等工作。

五是督导纳税人建帐管理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对确有建帐能力的仍按核定方式征收,将公司纳税人简单的比照个体工商户核定办法进行征收,造成横向税负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

六是普通发票管理依然薄弱,对长期滞留在纳税人手中的发票不进行跟踪,发票开票金额信息在定额核定中未充分利用。

七是对征管档案的管理只重形式,对应存档案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逻辑性却不加考量。

三、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征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讲话”为指导,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贯彻好各项税收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有效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牢固树立现代税收管理中的“服务观念”,积极改进和探索有效的纳税服务方式与手段,加强对纳税人的咨询辅导。完善相关机制,将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工作与工作考核紧密结合,有效督促税收管理人员加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实效,树立和维护良好的税务形象。

(二)严格执法,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切实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规范执法、严格执法作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依法治税的基础工作和首要环节来抓,用足用好各项税收政策。要坚持政策法规透明度,坚持公平竞争原则等,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基层税务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增强工作责任心。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产生,就是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所致。如税种鉴定错误,税率选择错误,执法文书使用错误,审核意见填写不规范等等,必须引导和教育广大税务干部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责任感。

(四)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措施,全面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1.要认真按照“讲话”要求强化户籍管理。

认真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在做好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强化税源管理,注重实地检查,充分了解纳税户实际情况,摸清纳税户底数,及时清理垃圾户,防止漏征漏管户的产生。

2.积极推行纳税人建账制度,有效实施查账征收管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管理工作。对核定征收户进行全面检查,凡是有条件的或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核定户均取消核定征收方式,实施查账征收。如烟草销售户、饮食、娱乐业经营户、医药和商业零售超市,以及各类有限公司等纳税主体。

3.规范执法,严格管理权限,加强减免税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西藏自治区减免税管理办法》及《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税收管理权限,规范减免税审批工作流程,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维护国家税法的刚性,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4.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和辅导期管理制度,以及一般纳税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5.加强欠税管理、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以夯实税源基础。

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行欠税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加大清缴欠税的力度,严格控制新欠,积极清理陈欠,尤其要做好欠税公告制度,以确保欠税清缴法律程序的有效实施。各征收单位不能以任何目的自行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确需延期缴纳的税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延期缴纳税款程序合法、情况真实可靠、资料完备齐全。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后续管理工作保证延期缴纳税款得及时足额入库。

6.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在加大对纳税人正确填开使用发票宣传辅导工作的同时,加强对纳税人开票管理,要认真实施普通发票验旧购新管理工作。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履行税收管理员职责,加强在日常检查中“查税”与“查票”相结合,做到查税必查票,查票必查税,严厉惩处违反使用发票行为。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加大信息技术应用力度,切实提高应用水平。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用工作,督促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基层管理和操作人员要积极学习和熟练掌握计算机和综合征管系统,严格遵循涉税文书 “窗口受理、内部传递、后台复核(审批)、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按照区局印发的《税收征管涉税业务操作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

(六)加强招商引资企业的管理。

各地(市)要加强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管理,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受理的新办招商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审核、受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由税政法规处审核;审核后报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各地(市)新办招商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由各地(市)局长审批并

分别报区局征管、税政法规处备案。

(七)加大对执法责任的追究力度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造成的税款多征或少征,将按照现行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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