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日喀则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日国税发【2008】144号)收悉,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鉴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1998】117号)文件已明确了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需就地纳税的执行标准,故不再重复说明。你局可根据该文件规定对相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合法界定,并确定纳税人是否应就地纳税。
此复
20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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