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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商贸企业户数逐步增多,因商贸企业自身具有流动性大,货物直销业务多,现金交易多等特点,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货物交易真实性难以核定,无法查验,税收监管难度越来越大。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范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尤其是对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零兼营业务但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包括正式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于此类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如果发生“两头在外”购销业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本通知所称的“两头在外”购销业务,指购销业务的交易对象均在所在地市管辖范围外,且经营的货物没有进入本地仓储场地管理的购销行为。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4]12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藏国税函[2004]247号)规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执行。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派专人(两人以上)进行实地查验。严格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账户、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核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从源头上加以控管。通过严格认定,防止“三无”和“空壳”企业出现。

(二)对已认定的所有商贸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其有无经营场所,有无真实货物交易,仓储、会计和销售人员是否配备齐全,是否准确进行进、销项核算,是否按规定保管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同时对机内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再次核对,确保机内机外信息的一致。

(三)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严格控制商贸企业专用发票使用数量,根据商贸企业资金、人员、场地、货物、核算水平、有无偷漏税和发票违章等情况,核定企业使用发票数量,对经营规模、用票量突然增大、需要增加专用发票使用量的,要严格履行实地调查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购销合同、资金往来,运输证明、出入库证明、进项票等,慎重增票,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防止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

(四)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人员应对发生“两头在外”购销业务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定期进行实地查验,了解经营情况,作好查验记录,并开展纳税核算辅导。实地查验工作每季度至少一次,纳税核算辅导每年至少一次。纳税核算辅导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两头在外”购销业务的,均应签订合同、协议,并取得有效的运输费用及其他杂费凭据,相关费用凭据必须与其经营业务其他相关合同协议、货物购销发票等资料相互印证。

2.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两头在外”购销业务的,该纳税人在本地范围外应有固定的仓储场所或设施,持有产权证明或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如确属经营需要没有固定的仓储场所或设施,凡货物存在中转仓储情形的,该纳税人则应提供主要的货物集散地或储存地证明和相关仓储费用结算凭据,相关凭据必须与其经营业务其他合同协议货物、购销发票等资料相互印证。

3.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两头在外”购销业务的,纳税人购进货物后直接运往其购货单位的,未发生仓储中转情形的(以下简称直销),必须提供相关运输协议、费用结算凭据等证明资料,相关资料必须与其经营业务其他合同协议、货物购销发票等

资料相互印证。

(四)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1.定期下户调查,核对凭证、帐簿、台帐、报表,着重核实企业的购销资金往来情况、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货物收发存记录和货物收发存核对纪录、货物运输仓储费用结算情况等。

2.通过帐证审查,发现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业务处理和记录的,如购销业务存在票、货、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数量和开具的金额存在异常情况、纳税申报数据存在异常、税负率明显偏低、未签订合同协议的、不能提供费用支付凭据或证明的、不填制货物收发存核对记录等情况的,应逐份开展函调协查工作,并进行重点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外调核查。

3.通过协查、核查、评估等工作,未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形的,但财务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涉嫌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各地税务机关对现有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清理检查情况请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区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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