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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分成入库比例有关问题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58号)精神,加大我区耕地保护力度,规范税收入库行为,对耕地占用税税收收入进行统筹使用,现将耕地占用税分成入库比例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区耕地占用税按照自治区、地(市)、县l:2:7的比例入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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