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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15日经财政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和第52号予以公布,与新条例同步施行。为贯彻落实新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此次修订,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延长申报期限、调整营业税纳税地点表述方式等相关规定。此次改革是进一步扩大需求,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新条例及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新条例的针对性宣传。一是加大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宣传,宣传增值税转型的意义和对企业的影响,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更新设备,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竞争力。二是深入矿产品企业宣传新的增值税税率政策。介绍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为17%的新标准,告知企业做好按照新标准纳税申报的准备,同时鼓励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做大做强企业。三是深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宣传征收率调整政策。讲清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征收率由4%和6%统一下调至3%的新标准,帮助企业测算受惠程度,增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搞好经营的信心。四是深入个体工商户宣传新的征收率政策。介绍征收率降为3%的新标准,督促个体工商户自觉办证、依法纳税,提高税法的遵从度。

  三、我区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将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我区固定增值税纳税户纳税期限原则上确定为1个月。

  四、我区营业税纳税期限问题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我区固定营业税纳税户纳税期限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纳税户外原则上确定为1个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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