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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9〕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自2009年2月23日起投入运行。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顺利运行。

各地在系统上线运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局相关部门联系。

联系人:信息中心技术科 扎西 0891-6832424

政策法规处 小尼次 0891-6834192

毛雨芳 0891-6834192

                            2009年2月16日


———————————————— 对应法规 ————————————————

《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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