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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