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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纳税评估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有效手段。为全面推动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2.纳税评估文书式样

                                             2008年11月13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分析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对象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退、免)的所有税种。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开展评估工作;查帐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营业税纳税人实行按季评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及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按年评估。纳税评估工作一般不跨年进行,特殊情况也可追溯至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六条 纳税评估工作按照选定对象、评估分析、税务约谈、调查核实、移送处理的程序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全区税务系统纳税评估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指导工作。其职责分工如下:

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区税务系统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制度;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提出开发纳税评估软件的业务需求;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信息中心负责对纳税评估数据信息资料和涉税数据信息资料的采集、整合、录入、传递;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开发(调试、安装)相关评估软件。

税政法规处负责分税种的行业税负监控;制定分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具体的评估方法;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分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对出口退(免)税受理申报情况的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立科学的退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具体评估方法;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免)税的纳税评估工作。

计划统计处负责对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协调性;税收总量和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宏观分析和监控;按季(年)发布全区及分地(市)的税负情况。

第八条 地(市)税务局及所属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考核其绩效。

第九条 县(市)税务局及地(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工作。

第三章 评估对象选定

第十条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定期发布全区及各地(市)分税种的行业税负,测算确定分税种评估指标预警值范围。

流转税的行业税负每季发布一次,企业所得税及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的行业税负每年发布一次。

第十一条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应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分税种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辖区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的范围内进行筛选,选定评估对象,编制《纳税评估对象清册》(见附件式样1),下达评估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出口退(免)税申报异常、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四章 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 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对象申报缴纳税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案头审核、对比分析、做出判断的过程。

第十五条 评估分析应对纳税人缴纳的各个税种相互结合进行,统一做出分析判断,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纳税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实施评估分析。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按照下达的评估工作计划,在每月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分析工作,做出初步判断,分户填制《纳税评估评定处理情况表》(见附件式样2),经审核无疑点的直接制作评定结果,尚有疑点实施税务约谈。

第五章 税务约谈

第十九条 税务约谈是指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后尚有疑点的评估对象,提请纳税人自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的过程。

第二十条 评估人员实施税务约谈前,应报经评估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见附件式样3)。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评估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评估对象拒绝约谈或约定期满不履行约谈的,经评估部门负责人批准,评估人员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税务约谈中,评估人员应记录纳税人对疑点问题的陈述说明,核对纳税人提供的举证资料,填制《纳税评估评定处理情况表》(见附件式样2)。经约谈无疑点的直接制作评定结果,尚有疑点的实施调查核实。

对税务约谈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非法接收增值税抵扣凭证等行为的,移送稽查局查处。

第二十三条 税务约谈工作一般应当在个工作1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报经评估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 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调查核实是指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实施税务约谈后尚有疑点的,实地开展检查、核实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五条  评估人员实施调查核实时,应按照日常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时,可深入评估对象生产经营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审核账簿、会计凭证、发票等资料,详细记录调查核实情况,填制《纳税评估评定处理情况表》(见附件式样2)。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核实无疑点的直接制作评定结果;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嫌疑的,移送稽查局查处。

第七章 移送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评估分析、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发现评估对象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嫌疑的,应立即移送稽查局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需移送稽查局查处的纳税人,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评定处理情况表》(见附件式样2)和《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建议书》(见附件式样4),经评估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评估人员填制《税源管理案源移送清册》(见附件式样5),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送稽查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评估工作所涉及资料是否齐全,评估分析采用的方法是否得当,疑点分析是否准确;税务约谈记录是否详细,排除疑点是否准确,调查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准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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