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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