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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长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09]1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文件精神,现就延长我区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有我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

  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我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102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117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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