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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区局根据总局文件目录增加了我区贯彻文件文号,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

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95〕第059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0〕10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

1.《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外函〔96〕第13号)营业税内容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2〕26号)第二条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2〕120号)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藏国税函〔2003〕121号) 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5.《翻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翻印文件〔2005〕95号)附件第三条

                            2009年3月19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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