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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83年我国与日本签署第一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以来,我们陆续制定了一些专门文件,对税收协定进行具体解释,如《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3号)、《关于执行我国政府和荷兰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9]国税外字第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212号)等。这些文件对理解和执行税收协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要求优先采购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2009年3月23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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