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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