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当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向区局(人事处)反馈。
2009年4月17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工作力度,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专业人才队伍,搭建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施展才华、锤炼能力的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成立人才库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库人才的选拔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负责人才库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税务系统专业人才,是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各类业务骨干。
第四条 建立人才库,既要突出重点,大力加强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纳税服务的人才培养;又要兼顾一般,促进税务干部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人才库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选拔、择优录用;
(二)分块建设、动态管理;
(三)人才自律、发挥效用。
第六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是建设本业务范畴内的人才库分块人才的建设、培养、使用的责任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人才的选拔、培养、使用工作,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正式在职人员。
第二章 选 拔
第八条 人才库选拔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选拔人才库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性,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税收工作一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和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税收工作人员,及确定为全区税务系统干部培训兼职师资的人员,可优先入选。
第十条 人才库选拔程序:
(1)本人申请。个人根据最近两年工作实绩,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专业人才库申报表》,并附相关实绩材料。
(2)群众评议。各单位(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和地市国家税务局为单位)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本人提交的实绩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并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组织群众评议,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单位推荐。各单位将研究决定的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事处。材料包括:①《人才申报表》;②申请人近两年个人业绩总结(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和业务工作实绩两个部分),并附相关原件材料。
(4)组织考试。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提交给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业务范畴内的专业人才选拔考试。考试方式由业务主管部门自定。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考试成绩确定入库人选。
(5)组织评审。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将入库人选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才库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评选。领导小组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出席评选会议的人员必须在全体成员的2/3以上时,其评选结果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到到会人员2/3以上者,视为评选通过。
(6)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领导小组评选产生的专业人才人选,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确定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才库信息公示制度。每年在全区税务系统公开人才库成员所获荣誉、工作实绩、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建立人才业绩评价制度。人才库成员每年应当对自身工作情况进行年终总结和自我鉴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应当对人才库成员进行综合评价,对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库培训制度。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业务范畴内的人才库成员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人才库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人才库成员与其工作单位关系不变,其工作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人才库成员应按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参加专项工作及其他必要的临时性工作。人才库成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其参加上级税务机关组织的相关工作。人才库成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上级税务机关部署的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人才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人才库成员资格:
(一)参加上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工作期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
(二)不能胜任上级税务机关部署的工作的;
(三)无故不服从调配和管理的;
(四)违反组织纪律和廉政规定的;
(五)调离本系统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取消人才库成员资格情形的。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人才库成员在入库期间同时享受以下待遇:
(1)按照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择优评选为优秀公务员,并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2)分层次优先安排区内外进修、培训。
(3)在干部竞争上岗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
(4)优先考虑安排税收科学研究招投标课题。
(5)择优向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等上级单位推荐奖励人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局各部门可结合各自专业实际,制定相应专业人才库管理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人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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