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工作由各地(市)级税务机关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总体上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次年1月1日至次年5月底为税法宣传和部署自行申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为审核稽查和总结上报阶段。在此基础上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汇算清缴工作计划,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三、在汇算清缴期间,地(市)级税务机关应按月报送有关汇算清缴简报,将有关信息和进度及时反馈上报,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区局联系。

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于每年7月1日之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总结报告和汇总表报送方式和有关要求将另行下文明确。

五、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函【200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同时废止。

                            2009年4月24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