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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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