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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5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三、下列优惠项目属于报批类优惠,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规定,我区制定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及其他文件中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项目。

四、除文件另有规定外,上述报批类以外的其他优惠项目属于备案类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我区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的备案权限暂定为地(市)级税务机关,企业申请享受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需向地(市)级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仍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44号)有关规定执行。

                            2009年5月14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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