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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

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9】4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转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根据双方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和《采矿权转让合同》中确定的合同价格的1.5%预征企业所得税。现就矿业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按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纳税户

(一)查账征收户

查账征收企业发生矿业权转让时应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款在纳税申报时应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申报”下的“录入其他应征数据”模块中操作,完成相关纳税申报工作。

企业在进行正常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将所属期内发生的矿业权转让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并入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等对应栏目中,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中“应纳所得税额”。申报所属期内发生的矿业权转让收入若已实际完税的,应将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反映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实际已缴所得税额”栏中。

(二)核定征收户

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矿业权转让收入应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款在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申报”下的“录入其他应征数据”模块操作,同时凭证种类选择“无申报临时征收凭证”。

企业月(季)度纳税申报仍按照税务机关核定情况进行申报,不与矿业权转让收入预征税额进行合并。

二、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登记注册的零散户

在我区未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发生矿业权转让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办法》规定计算其应预征的企业所得税额,并在综合征管系统零散户申报模块实现相关纳税申报和开具完税凭证工作。

三、其他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企业发生矿业权转让预征企业所得税额纳税申报事宜,并开具相关完税凭证。

附件:矿业权转让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综合征管系统操作截图

                            200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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