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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宣讲开展家电下乡有关税收政策及发票管理的规定,严格要求家电下乡经销商据实向农牧民消费者开具发票,同时着力提高农牧民群众购物索要发票的维权意识和积极性。

二、加强同财政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认真落实好家电下乡相关政策,加强发票管理和数据比对,全面掌握家电下乡经销商的经营情况,强化税源监控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足额收取应征税款,并做好对家电下乡经销商的纳税服务工作。

                            2009年6月4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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