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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降价后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为0.55元和0.9元(含税)。重新核定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为全国统一的最终收费价格,各地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我区各技术维护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每年每户为37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

三、文件中的“服务单位”,在拉萨市区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办事处,各地区为地区国税局信息中心。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文件精神成立由增值税管理、征管、技术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构,负责处理纳税人申请重新检测计算机的问题。

五、各地应切实做好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降价的宣传工作,以及防伪税控技术服务收费的监督工作,防止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工作中出现强行销售通用设备和违规收费的现象,保证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文件执行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区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0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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