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治理“小金库”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央治理“小金库”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税函〔2009〕3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小金库”工作有关意见的紧急》通知>(国税办发〔2009〕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各地(市)国税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治理工作,按照中央部署和税务总局党组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国税系统治理“小金库”工作。
二、自查自纠是治理“小金库”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单位必须加大自查自纠阶段的治理工作力度,按照规定的治理范围和治理步骤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防走过场。
三、严格执行我区国税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从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已进入接受重点检查和整改建制阶段,请各单位继续做好现阶段“小金库”的治理工作,区局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纪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和《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简报》(第9期)要求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小金库”工作有关意见》的紧急通知(国税办发〔2009〕6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央治理“小金库”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税函〔2009〕333号)
3.中共中央纪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财监[2009]26号)
4.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简报(第9期)
20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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