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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法宣传,密切与社会各界沟通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法宣传、密切与社界沟通的通知》(国税函〔2009〕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部门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以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为宗旨,以规范服务行为为原则,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税法宣传工作,使该项工作保持经常性和常态化。不断改进和丰富税法宣传的方式、内容和策略,通过网络、媒体、通信、“税法进校园”、税务专栏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把税法宣传工作作为日常下户检查的基本工作来做好。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法宣传、密切与社会各界沟通的通知》(国税函〔2009〕211号)以及有关税法宣传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加强领导,逐一落实各项税法宣传的具体工作。做好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召开座谈会,主动上门,听取对税收工作的意见与建议。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日常活动机制,聘请监督员,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税收各项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以此不断改进税法宣传工作,改进纳税服务工作。

三、各地(市)局请于2009年7月30日前将今年上半年开展税法宣传工作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上报区局(纳税服务处),上报路径:区局FTP/纳税服务处/税法宣传汇报(各地上报)。

                           

20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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