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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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