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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地(市)财政局、人行各地区(口岸)中心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7号)有关规定,国税系统开设的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于2009年6月30日已到期。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实现税款直接入库,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缴税方式

按照总局要求,各地(市)国税局从2010年1月1日起积极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将车辆购置税从纳税人银行卡账户直接划缴入库。对于POS机具的提供、安装、调试等工作已明确由各地(市)农业银行承办,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并负责各地(市)相关人员的业务指导。

二、关于撤销原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处理方式问题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于2009年12月31日前撤销,在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撤销时,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务必保证税务与银行、账与证、账与账、账与表数字一致、准确无误;账户清空后,要做好结账、封账和销户工作,并将账户清理情况于2010年1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

三、关于使用POS机具征缴税款后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地(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专用账户延期的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督促税务机关及时办理撤户手续。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管理POS机具,明确责任,加强专用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对POS机刷卡缴税方式进行宣传引导。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缴场所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告知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征缴方式已进行了改革,以便让纳税人预知。

(四)各地(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经收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税务机关、国库、布设POS机具的国库经收处要认真做好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跟踪处理,确保税款及时安全入库。

                                             2009年12月15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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