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