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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税务干部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今后各地出现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情况的,必须按《通知》要求及时向区局上报有关申请调整文件及资料,如出现未按规定申请调整,导致事后项目超投资、超面积的情况,区局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相关条款,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2009年12月23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提出了明确要求。经研究,现将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概算调整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开工审批投资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按照立项审批权限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调整追加投资概算。

二、申请调整追加投资概算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追加投资概算的正式申请文件,并分项详细说明追加投资的原因;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中介机构评审确认的调整投资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调整概算依据的相关文件和计算方法;

(四)与调整概算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开工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审批部门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报告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四、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须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核。对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实需要调整概算的项目,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审批部门核定批准。调增的投资不作为计提其他费用的基数。

五、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

六、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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