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1998年和2000年我区分别出台了生产水泥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政策和拉萨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旧酒瓶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两项税收政策。今年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进行了调整,为使我区增值税政策与全国保持一致,经研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水泥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1998]004号)中“对从事水泥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区内农牧民或乡镇企业收购的属于水泥原料的矿产品(包括铁矿石、火山灰、石膏、粘土及石灰石等)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根据收购凭证上
注明的收购金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的政策。
二、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拉萨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旧酒瓶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藏国税函[2000]68号)中“对拉萨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从区内收购使用过的啤酒瓶,可根据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依1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的政策。
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及时贯彻落实。
四、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购凭证,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0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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