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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土地租赁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拉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拉国税发[2009]1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产租赁合同”的范围是指“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土地租赁合同不包括在租赁合同之内,因此不予征收印花税。

                                             20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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