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那曲地区电力分公司涉税问题的批复
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那曲地区电力分公司涉税问题的请示》(那国税发[2009]1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9〕14号)第一条规定“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的山南、日喀则、那曲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暂采用发电、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鉴于该项政策的特殊性,那曲地区电力分公司应分别核算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销售额和开展电力施工安装等业务的营业额,并根据电力施工安装等业务的营业额就地缴纳营业税。
20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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