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牧民从事运输等业务相关涉税问题的批复
拉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民合作社如何征税的请示》(拉国税发[2009]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藏政发〔1994〕42号件的具体规定》(藏税字〔94〕第60号)第五条“农牧民、乡镇企业和农牧区信用社在农牧区取得的收入免税。” 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125号)第一条“在我区农牧区从事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除建筑业、农林牧产品采购业)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二条“我区农牧民、乡镇企业、农牧区供销社在农牧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可继续按照《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藏政发[1994]41号件的具体规定》(藏税字[94]第59号)文件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的规定,你局所辖内的农民从事运输、加工等业务相关涉税问题,可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此复。
20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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