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一条中提到:“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区小型微利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9.12.12 财税〔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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