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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组织收入纪律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长期以来,区局一直要求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在组织收入工作中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既不准寅吃卯粮,也不得违规缓征税收。但近年来,经过自治区审计厅等部门对各地(市)国税局及征收单位的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地区国税局存在为完成下一年度税收收入任务,置政策规定于不顾,有意缓征当年应征税收的情况。为了严肃纪律,加强税收征管,增强各级税务机关责任意识、法规意识和执行意识,现就严格执行组织收入纪律等有关问题再次强调和明确如下:

一、坚决制止和杜绝违规缓征税收收入。各地(市)国税局、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切实履行依法治税工作职责,坚决制止和杜绝违规缓征税收现象发生。

二、加强责任意识,严格执法纪律。依法治税是做好税收工作的灵魂和保障,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教育和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法律责任意识,加强法治观念,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依法征税,全面做好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三、各地(市)国税局要在近期认真部署开展执行组织收入纪律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做出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要采取批评教育、依照《西藏自治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乃至行政处分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坚决杜绝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确保组织收入纪律得到严格执行。

四、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请形成专题材料,以正式公文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20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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