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7.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