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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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