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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藏奇正原生态健康品有限公司农产品深加工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拉经开国税发【200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藏政发【2008】3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因此如企业符合《条例》规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并符合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企业符合《办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即初加工或深加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税收优惠政策。对西藏奇正原生态健康品有限公司农产品加工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你局可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20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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