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通知》(藏政发【2008】78号)规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适用税率为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在我区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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