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6号)转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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