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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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