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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自2017年6月8日起废止。有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9日

  附件:关于《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已于2016年6月8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废止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4日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014年第41号公告”),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一年多以来,对税收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促进了纳税诚信建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运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案件公布标准不统一、案件公布审批程序繁琐、案件信息推送滞后、案件公布和联合惩戒责任主体不明确及缺乏救济手段等。针对以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依照一个标准、一个平台、一个系统的原则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4月16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016年第24号公告”),该公告废止了税务总局2014年第41号公告。据此,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对《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那曲地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以下简称“那曲国税局2015年第1号公告”)同步予以废止。

  二、废止公告的意义

  那曲地区国税局2015年第1号公告是为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的规定而制定,依据税务总局2016年第24号公告的颁布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那曲地区国税局2015年第1号公告也随之失效,按照全国统一办法执行。

  三、主要废止内容

  那曲地区国税局2015年第1号公告自2017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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